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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规范运行的基础条件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30日

  在新一轮改革中,在对合议制度本身的一些具体规定进行改造、增加可操作性的同时,一定要把重点放在成就落实合议制度的基础条件上,为其能够规范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合议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但这一制度目前在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随意性大、合而不议、名合实独等,违背了制度设置的初衷,影响了制度作用的发挥,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权威。就目前情况而言,这一制度落实不到位主要原因不在制度本身,而在实行这一制度的许多条件不具备。为了使合议制度能够得到全面的落实,在新一轮改革中,在对合议制度本身的一些具体规定进行改造、增加可操作性的同时,一定要把重点放在成就落实合议制度的基础条件上,为其能够规范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努力推进“两个确定”。一是合理确定法官员额,尽快实施法官员额制度。根据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案件情况等因素,确定一个法院的法官员额,建立预备法官制度,实现随时递补,保证法官的数量和质量,以解决现在法官退休、调离、转岗等减少后长期缺额问题,并可根据法官可能出现的缺额情况适当提前到岗见习,积累必要的工作经验,确保新补充的法官短期内就能独立办案、适应工作。二是合理确定法官办案工作量,这是一个与法官员额制度密切相关的问题。任何工作都应当有合理的工作量,作为程序性要求严格、技术性含量很高、专业性很强的审判工作更是如此。要确保合议制度的规定能够落实,比如共同阅卷、共同开庭、共同评议、共同审核、共同汇报等,都是建立在法官和合议庭工作量适当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现在没有合理的工作量的确定,而要求都是在合理工作量的基础上的要求,显然不可能实行到位。任何工作,质与量都是统一的,相互作用的,量的问题解决不了,质的问题就难以保障。在通过立法对诉讼案件总量进行必要控制的同时,也要改变目前的审限制度和简单按照审限来排期开庭等做法,实行案件分流、调控制度,根据法官能够严格按照合议制度规范运行的情况下可以承受的工作量来合理确定法官办案数量。

  二、落实合议庭“两项权利”。一是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的权利,尊重合议庭的审判主体地位,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变院庭长监督的方式,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意见和法律文书进行审核,但不得改变合议庭评议结论;要严格限制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决议有异议时建议合议庭复议的条件和程序,防止形成对合议庭评议的不当、过分干预;严格控制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范围,减少研究案件的数量,确保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作出独立的判断和结论。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合议庭成员的积极性才能充分调动起来。二是对案件审理的程序性事项决定权,包括送达、确定开庭、外出调查时间等,特别是改变现在完全由立案庭决定合议庭成员、开庭时间等程序性事项的做法,由合议庭通过初步的审查判断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合议庭工作情况来决定开庭的时间等事项。这个问题不解决,合议庭就很难真正掌握审理案件的主动权,共同开庭等制度就很难落实。

  三、给予合议庭成员“两个保障”。一是服务保障。包括书记员、司法辅助人员和各种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要到位,满足审理案件的需要,送达、调取证据、信息录入、文书校验、上网等行政事务由司法辅助人员承担,使合议庭成员能够专心致志地从事阅卷、开庭、合议、撰写法律文书等审判事务。二是时间保障。法官和合议庭的办案时间要给予充分保障,尽量减少和免除审理案件之外的事务,特别是临时性的开会、检查、调研等行政性事务要尽量减少,对法官的培训要制度化、有计划性,防止法官有限和已经确定的办案时间随意被挤占。这实际上是解决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和法官工作的事务性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法官什么工作都要自己亲自干,什么活动都要法官参加,随时都有不确定的事情要办,合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难以落到实处。

  四、在司法资源利用上实行“两个统筹”。一是在人力资源配置上实行统筹。要大量精减法院的综合部门,把更多的审判力量用在办案上,阻止优秀法官大量安置到综合部门的趋势。对审判业务部门也要合并,既要考虑审判专业化的要求,也要考虑审判力量的集约使用,在绝大多数基层法院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相应设置刑事、民事、行政和立案庭就完全可以,中级法院以上可适当多设业务庭,条件成熟时取消业务庭设置,建立以合议庭为主的办案组织模式。现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不改变,不可能保障合议制的规范运行。二是在结案方式上实行统筹。包括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克服过分调解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适用的关系,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解决普通程序适用过多、过于随意而法官不足所带来的问题;处理好直接改判与发回重审的关系,解决因考核导致的本来可以直接改判的案件发回重审等问题。结案方式的选择决定着司法资源的投入,结案方式的科学选择和合理适用,也直接关系到合议制度的落实,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本文出自:人民法院报

编辑:李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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