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准确解读“司法责任制”,需准确界定司法错案的标准和条件,为错案追责设定“红底线”;需科学设定错案惩戒与救济,为依法司法吃下“定心丸”;需合理配套职业保障机制,为司法错案扫清“地雷阵”。
上海作为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决策和部署的“探路先锋”,率先出台了地方司法改革破冰的“上海方案”,亮点颇多,意义深远。其中,完善司法责任制就是“上海方案”的亮点之一。但囿于现有司法行政体制长期运行的惯性,让司法猛然回归“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审理、让裁判者负责”的本位,被行政化桎梏下的部分法官难免不适应,尤其在对待司法责任制问题上,难免存在误读和不解,从而影响到其执法办案的积极性;为避免“司法责任制”被误读,消解司法改革动力与共识,及时为其正名并配套相关机制尤为重要。
准确界定司法错案的标准和条件,为错案追责设定“红底线”。“上海方案”明确提出“建立执法档案,确保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上海司法改革目标之一就是“去行政化”,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办案,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要求法院的各级领导应当担任主审法官直接参加办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主审法官依法对案件审理全程全权负责;在合议庭审理案件中,主审法官承担除应当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担责部分之外的所有责任,真正让办案的法官权责相符。主审法官依法行使裁判权对案件终审负责,无可厚非。但笼统提出“司法责任终身追究制”令不明就里者不解,因为目前尚未明确司法错案的判断标准。要严格执行司法错案追究制就必须先界定“司法错案”的标准与要件,否则将令裁判者“茫然不知无措”,进而冲击其办案的积极性。司法实践中,因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一概纳入“司法错案”?还有待讨论与明确。当然,对于法官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乱纪所办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笔者以为理应纳入司法错案范围予以追责。只有率先明确司法错案的标准和要件,才能形成制度铁规的“红底线”,消除法官对错案追究不必要的疑虑,使其敢于并善于依法司法。
科学设定错案惩戒与救济,为依法司法吃下“定心丸”。“上海方案”提出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办案,还权于主审法官;设立省一级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并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这一改革设计符合“权责相一致原则”,用权就要担责。司法守护着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秉持司法利剑坚守着最后的社会公平正义。但法官不是完美无缺的“上帝”,也非毫无瑕疵的“完人”,司法实践中极少数个案的审理无法隔绝深化改革攻坚期的复杂背景,法官也无法绝缘形势政策的干扰,对法官惩戒应历史唯物主义认定司法过错,如同刑法规定了罪、刑、罚又同时设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排除原则一样,同时应设定阻却司法过错的“免责原则”,这样才符合权力机制的正常运行规律。此外,有惩戒就要有救济。当启动惩戒程序时,应当给予涉事法官充分的辩解和举证的权利,慎重对待仔细研究;当惩戒决定作出后还要给予惩戒对象充足的复议和申诉的权利,确保及时惩戒司法违法违纪行为,又同时保护惩戒对象正当权益,给法官依法行使司法裁判权吃下“定心丸”。
合理配套职业保障机制,为司法错案扫清“地雷阵”。 法官对法治法律的信仰应坚如磐石,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司法目标应雷打不动;但法官毕竟生活在现实社会中,不是清静的“清教徒”,难逃人情世故的羁绊,难推养家糊口的职责;眼下党纪国法令行禁止公职人员从事经商经营,当微薄的工资收入无法应对飞涨的房价、昂贵的医疗、涨不停地物价等生计时,面对市场经济的灰暗诱惑,执掌国家司法权的部分意志不坚者难以抵制,悄无声息地步入了“权钱、权色、权全”交易的“地雷阵”。如何避免法官触雷?就应合理配套职业保障制度,为司法清明扫清腐败和权力寻租的“暗雷”,同时为建立并完善司法错案终身追究配套机制,从制度上让法官不愿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职业保障机制配置既要借鉴、吸收先进国家法官职业保障精髓,也要结合国情实际,建立法官专业等级为基础的工资待遇保障机制,设置单独职务序列和晋升通道,建立符合法官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真正把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安心工作,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让法官职业前景可期。
建立和完善司法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绝非老生常谈,乃属司法改革新举!为聚力这一“新政”,就得让法官正确认识和审慎对待司法责任制,既要设定司法过错的“红底线”,又要给其吃下“定心丸”,更要配套合理的职业保障,如此才能稳住坚守社会公正防线的阵脚,才能通过案件审理把法治的光辉照进现实社会!
本文出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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