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彰显的是司法机关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促进司法公正廉洁的勇气和决心,其终极目的和意义则是让案件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进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长效工作机制,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对于执法办案人员在立案、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十八种违纪违规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等途径进行投诉或者举报。《若干规定》的发布实施彰显了人民法院敢于直面时弊,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勇气和决心,因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好评,被视为是人民法院彻底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以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作风问题,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总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被视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承载着人们关于公平正义的梦想,处在矛盾纠纷中的当事人更是希望司法能够及时有效定分止争,做到惩恶扬善,匡扶正义。从本质上讲,司法的公平正义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即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司法本身也要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人们很难想象,背离了公平正义的司法如何能够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正是基于此,公正历来被视为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灵魂,成为人们不懈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而关于司法公正的内涵,人们的普遍共识是司法公正不仅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应当是公正的,而且指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也应当是正当的,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正义的方式实现。”相对于裁判结果公正而言,诉讼的参与性和亲历性决定了司法裁判形成过程的公正性更容易为案件当事人所感知,同时也意味着一旦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的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的言语失当或者行为失范,诸如存在“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对当事人冷硬横推”或者“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开庭不准时、酒后出庭,或者在庭上吸烟、聊天、打瞌睡、接打电话、随意离庭、做与庭审无关的事”等情形,就会“以看得见的方式”让当事人直接感受到司法的“非正义”,从而既伤害了当事人的感情,也降低当事人对司法公平正义的信任,并最终损害司法公信力。从这个意义上讲,“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应当是“让案件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案件当事人都难以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甚至是在司法过程中感受到了不公平或非正义,则人民群众关于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就无从谈起。
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模式而言,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当事人要亲自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来,与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法官发生直接联系,并亲自见证“公平正义”实现的过程,因此相对于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媒体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监督中其他主体的监督而言,案件当事人的监督更为直接和有力,同时由于当事人与案件存在切身利害关系,因此其在行使监督权时也更有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正是基于此,在《若干规定》出台之前,一些地方法院早就开始尝试向当事人发放“诉讼监督卡”,明确告知当事人对于在诉讼过程中遭遇的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投诉。这种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的做法一方面有助于约束执法办案人员,使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依法、规范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拓宽案件当事人监督办案人员的渠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司法工作中的问题,在有效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因而得到了广泛好评。
随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9日发布了《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在推出的六项改进举措中,第五项就是“进一步加强廉政监督”,其中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向当事人随案发放监督卡,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紧随其后出台的《若干规定》则在总结地方法院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对《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若干规定》中不仅要求司法人员应当就立案、审判和执行阶段的诉讼关键节点对当事人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且推出了“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两项重要举措,以保障当事人能够有效行使监督权,促使执法办案人员公平公正司法。其中,“廉政监督卡”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格式,卡上不仅列举了当事人可以举报或投诉的十八项违纪违规行为,而且明确了当事人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和方式,并规定案件承办部门在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时要向案件当事人发送该卡。“廉政回访”则指人民法院除了应当按照本院每年办案总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部分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外,还应当对当年审结或者执结的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反映存在违反廉政作风规定的案件,主动听取案件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评价意见。
正如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若干规定》出台后,人们一方面对其持欢迎态度,另一方面也担心其能否得到实施。为了打消人们的顾虑,同时也为了把主动接受当事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监督进一步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在7月29日宣布:全国四级法院违法违纪举报网站正式联网开通,面向社会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十八种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求各级法院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来信处理情况。至此可见,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一系列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的做法,其意义不仅在于体现了司法机关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促进廉洁公正的勇气和决心,更在于藉此让案件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进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
本文出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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