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陪审员制度是应“人民司法”的政治法哲学需求而产生,在吸收其他国家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的基础上而不断完善的。但司法理论与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陪审员制度存在着“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使陪审员制度的功能目标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必须在深化改革中予以解决。笔者认为,在推进陪审员制度改革进程中,应当始终围绕司法社会化、司法民主化、司法正义化这三个基本理念进行深度思考与精细谋划。
司法社会化是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法社会学基础
司法是高度专业化、精英化的职业,非经严格训练,具备独特法律素养者是不能从事该职业的。精英化是司法职业的一个基础特征。但是,精英化不是绝对的,需要辅之以大众化和社会化,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司法社会化是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立足点。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之一,侧重于以“理”服人。然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同时还需要对于“情”有精深的理解,明白乡土人情、公序良俗。法官虽接受系统法学教育,但并不一定拥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寻求社会阅历丰富的陪审员,可以更好地化解纠纷,获得深刻的社会认同。此外,社会各行各业有着成文或墨守的规则,法官在处理大量案件,并不一定做到每行每业都很精通,因而吸纳各行业的专家陪审员,对于更好地了解某一个行业关系主体的过错以及对于事实真相的最大限度查明有着助力的作用。
司法社会化与司法精英化之间的关系,从来都不是相互否定的关系。司法社会化是有限度的,法律适用与审判仍需要法官来把关。但司法社会化的限度应到何种程度,需要进一步研究。社会民众意见和法官意见之间如何平衡直接决定陪审员制度的模式选择,当前,陪审员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事实认定由陪审团负责,法律适用是法官的职权,二者界限分明。二是日本模式,陪审团的意见必须得到法官最低限度的认可。即当陪审团一致认定有罪时,还需要至少一名法官也认定为有罪才能够最后定罪判刑。但是当法官否定陪审团一致意见时,则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详陈理由,这表明陪审团的决定虽对法官无法律约束力,但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三是韩国、台湾地区模式。即陪审员就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与量刑陈述意见,由法官另行评议以决定是否采纳。在我国陪审员制度改革中,司法社会化应把握何种限度要结合本国国情,要综合考虑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状况等多种因素,否则会适得其反。
司法民主化是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法政治学基础
民主政治是当今世界政治文明的共同特征,人民当家作主是司法民主的根本价值取向。司法不能脱离社会民意,法治下的民主要求社会广泛参与。民主政治在司法中的作为有多种表现,其中陪审员制度就是民主政治在司法运行中的生动实践,曾被誉为“民主的学校”,甚至托克维尔曾将是否实行陪审制度作为民主国家的主要标志。现代意义的陪审制度发源于英国,从英美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资产阶段通过实行陪审制度监督法院审判,防止法官对司法权的垄断而造成司法擅断,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司法监督的形式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来自司法机关之外的社会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外部监督主要通过旁听案件、司法文书上网等形式进行。如目前各地法院竞相开通官方微博和一部分法官开通职务微博,对于庭审过程的在线同步报道,可使社会大众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直观、感性的认识与理解。而内部监督则来自司法机关内部的自我控制与自我纠偏。主要通过组织纪律、管理制度等予以实现。其实,还应当有第三种模式即外部监督的内部化,也就是是社会大众从旁观者变为亲历者。如何做到从外部监督转变为内部监督,正是设立陪审员制度的原因之一。陪审员通过正当程序进入到审判过程中,从不懂法的普通平民视角看待案件审判,对于事实问题以道德规范和个人自我认知来评判,其代表大部分社会人对于某一纠纷的道德评判或其所在专业领域对于这类案件事实的直观确认。陪审员通过直接参与审判,将社会的外部民意转化成内部力量来监督司法权的正常运行。
民意与司法需要通过正当程序才能得到有机统合,才能实现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应当看到,中国的民主制度与西方民主制度本质不同。西方是普选制,而中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以下直接选举,而县以上间接选举,加上中国处于急剧的社会变革期,人口流动性极强,完全按选区和登记选民遴选陪审员,显然不符合中国国情。现有的陪审员的选拔方式必须改革。
第一,陪审员的遴选应体现民主,适当放宽条件。陪审员应尽可能地代表现有社会构成,最大限度反映社会民意,并且不可因性别、种族、肤色、职业、信仰不同而有所歧视。目前有些地方把法学教授、法科研究生遴选为陪审员;有的对陪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以期将之改造为专职法官;有的陪审员长期陪审逐渐成为“驻院陪审员”。陪审员的资格与身份出现了单向化、一元化的局面,导致参与审判程序的陪审员不能完全反映社会各阶层的民意,这显然违反了司法民主化的本质要求。
第二,陪审程序要体现民主,实现司法监督。要实现陪审制能够真正制约司法权力,陪审员就必须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判断,防止因敬畏心理或消极应付而趋从法官的意志。
司法正义化是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法价值论基础
公平正义是陪审员制度改革始终坚持的最高准则。无论多么精巧的陪审员制度设计,都离不开正义原则。具体的改革机制和方案是否有助于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社会实体正义,是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最高依据。
纵观实行陪审制度的国家,虽然陪审员的职责各不完全相同,但陪审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价值从未受到质疑。陪审员通过法律程序参与审判,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导入具体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克服司法职业僵化、冷漠的弊端,使司法行为更加富于感情和人性化,法院的裁决因符合社会主流的公正观念而更易于获得社会的情感认同。陪审员通过参与审判,使审判过程在更大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审判的透明度增加倒逼司法公正的实现,使正义能够“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因此,以公正为目标的陪审员制度改革,既应考虑消除制度设计不当的负价值;又应考虑如何扩大制度设计的正价值,即增强司法公信力,建立司法权威。
但是,当前中国陪审员在很多地方形同虚设,陪审员既无法对事实的认定作出独立判断,也不能对法律适用有所作为,从而成为法庭上的一种“摆设”。因此,要防止法官权力专断,实现陪审员“不再沉默”,真正实现陪审员制度的公正价值,必须从制度上保证陪审员对案件判断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保证陪审员不受法官的牵制与约束。
为此,一是合理配置法官与陪审员职权,尤其要规范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与陪审员意见不同之时的处理方式和规则。二是提高陪审员对自身权利的正当性、合法性的认知,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改变陪审员的依附和趋从心理,使陪审员在当前诉讼模式下能够有所作为。三是通过媒体宣传,提高社会对陪审制度价值的广泛认同,使更多的社会大众主动、积极的参与到审判当中来,通过程序正义,增加人民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可,强化司法权威。
本文出自:法制日报
鲁公网安备 37050202370889号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46-6387621 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邮编:25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