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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怎样提案外人异议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24日

  

在执行程序中怎样提案外人异议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是指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原则上,当事人无权提出案外人异议。

  二、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案件已经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应当向受托法院提出。

  三、提出案外人异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提出实体权利主张的,不能作为案外人异议受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诉讼。如果新的诉讼确定原执行标的物是案外人的,则进入执行回转程序。

  (二)案外人异议申请书应当具备如下要件:

  1.异议的事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因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依法足以阻止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而非所有的实体权利。如,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的不动产有租赁权(实体权利),但因租赁权的存在不足以阻止法院的查封、拍卖、变卖等处分行为,因此案外人不能基于租赁权提出案外人异议。

  2.依据哪条法律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

  3.加盖印章或签名。

  (三)提出案外人异议必须提交的文件:

  1.案外人异议申请书,必须是书面申请,口头申请视为没有提出;

  2.认为侵害其实体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异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本院提出异议的,需委托代理人代其提出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承认、放弃、变更民事权利,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香港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申请人为澳门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台湾当事人的,经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5.有关证据。能够证明执行标的正在执行程序过程中的证据;能够支持其主张的其他相关证据原件。

  6.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编辑: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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